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2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13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923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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