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關係人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鴻運 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2年度繼字第147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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