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8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參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時間非長、數量不多,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MDMA3顆,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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