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九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欄所載黃三友更正為林俊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欄所載為黃三友,惟本案參與審理、評議程序及判決原本製作完畢於審判長法官欄簽名者均為林俊寬,是本件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欄載為黃三友,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加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吳宏榮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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