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移送經扣案之被告甲○○所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三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四公克,如附表編號一),及楠梓分局於九十年七月間移送經扣案被告持有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如附表編號二),係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一案,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六一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如附表所示扣案之被告所持有白色粉末為海洛因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經檢驗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至用以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已與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附表:
┌──┬────────────────────────────┐│編號│物品│├──┼────────────────────────────┤│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三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四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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