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九五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查,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