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 范蕙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秀琴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0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090號)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已於原審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上訴,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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