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隆選任辯護人林禮模律師
黃勝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3月1日訊問被告後,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其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被告所犯之罪,其法定本刑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所受刑責之重,若經本院認定有罪並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核以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是其逃亡之動機顯然較一般人強烈,且被告復有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即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暨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