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8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木火
(原名蘇健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更正為「蘇木火(原名蘇健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蘇木火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將原名「蘇健國」改為現名,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被告原名,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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