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上訴人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複代理人 邱靜芳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傅俊昇
張瑞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