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訴人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
之3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蔡虔霖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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