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56號、101年度緩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休閒包壹個、手機背殼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258、26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月12日確定,102年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休閒包1個、手機背殼2個(詳100年保管字第6101、55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本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既經檢察官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前,以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有關沒收之規定,自應一併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而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規定甚明。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2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李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258、268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1年1月12日確定,並於102年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扣案之「香奈兒」休閒包1件、手機背殼2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照片等件附卷可憑。且被告在奇摩拍賣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乙節,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復有拍賣網頁資料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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