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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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20號聲請人 程麗齡 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相對人 程凱揚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 程呂美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14,625,505元(詳如附表一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2,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游立綸附表一:
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數量或面積(股;平方公尺)遺產價值核定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98.3平方公尺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永和區民有街、4層公寓第1樓高,每平方公尺209,483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458,720元2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全部3第一銀行五股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全部36,984元4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全部87元5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全部61元6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全部600,000元7國泰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全部9,471元8中華郵政永和中正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部89,231元9中華郵政永和中正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號)全部491元10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全部220,917元11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全部709,102元12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全部278元13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全部730,000元14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全部213,253元15永豐銀行永豐景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部978元16玉山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全部104,648元17玉山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全部420,000元18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全部6元19翔耀股票8股189元20開發金股票9股116元21欣陸股票227股7,139元22華新股票6股268元23金寶股票33股460元24佳聯工業股票9股90元25士林電機公司股票41股6,007元26全友電腦公司股票348股8,543元27億泰公司股票232股2,413元28臺企銀股票407股5,800元29悠遊卡公司全部253元合計14,625,505元註:編號3至編號18之存款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有財政部北區國稅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編號19至28之股票價值,依附表二所載臺灣證卷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之收盤價計算,有臺灣證卷交易所之各日成交資訊在卷可稽。
附表二:
編號股票名稱本件起訴日即112年6月13日收盤價格1翔耀股票23.65元2開發金股票12.85元3欣陸股票31.45元4華新股票44.65元5金寶股票13.95元6住聯工業股票(未上市股票)10元7士林電機公司股票146.5元8全友電腦公司股票24.55元9億泰公司股票10.40元10臺企銀股票14.2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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