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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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 邱蒨雯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陳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母女關係,原告前於民國102年9月5日向訴外人森築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告並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系爭房地貸款契約,系爭房地價款均由原告支付。嗣原告於106年5月15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然由原告保管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原告並於108年6月20日原告將系爭房地出租予訴外人方諸豪,且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亦均由原告繳納,是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詎被告明知系爭房地僅係原告暫時以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並無實質所有權,竟陸續將原告就系爭房地以被告名義設立繳納銀行貸款專戶之金錢領取,並對外積欠債務。是被告理財不善,原告為避免系爭房地日後因被告財務問題遭拍賣,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此,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價金繳款單、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明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森築開發有限公司繳款單、購屋貸款契約書、住宅用租賃契約書、原告之臺灣銀行存摺明細、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7年109及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及106年至111年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證(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調字第79號卷第23、29至31、47至49、61至67頁、本院卷第91至217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借名契約者,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此種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6年臺上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一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兩造間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性質與委任契約同視,又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12年8月14日以揭示於網路公示送達於被告,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即於112年9月3日午後12時發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效力,應認兩造間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112年9月4日發生終止效力,堪認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被告自負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甚明。是本件原告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既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則就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即毋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已因原告終止而消滅,故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倂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84,457元,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五股區方洲段141無8,613.6610000分之2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門牌號碼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同段3277同上土地--------------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19層16層:78.39合計:78.39陽台:6.67雨遮:3.32全部備考共有部分:3635建號,面積30,22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1。3637建號,面積2,26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