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陳湘琳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