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