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五號
具保人 林顯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顯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林顯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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