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法官林念祖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