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陳嘉文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十六萬九千三百零二元││├─────────────┼─────────────┼──────────┤│原審郵票費用│四百二十八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