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零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44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6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又本案查扣之晶體1包(驗後淨重為0.030公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月19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9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報告書1紙附卷可稽,而裝放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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