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叁玖伍公克、零點叁壹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錠劑2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後,確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驗前淨重分別為
0.399公克、0.318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395公克、
0.313公克,此有該院報告日期均為96年10月9日,報告編號分別為9610-16、9610-17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MDMA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上開扣案物既屬違禁物,職此之故,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扣案之MDMA2顆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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