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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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О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
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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