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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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
緝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
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