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61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9年10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881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9年1月3日中午12時3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路由龜山往林口體院方向行駛,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左轉彎,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經警舉發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禁考1年,而異議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案辦理,由該署以99年度偵字第24881號受理在案,現仍偵辦中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為避免認事用法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依首揭規定,於前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程序。
四、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