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許正憲
訴訟代理人  許宏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雯弘 等間確認界址事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為「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與
被告所有坐落同段第15地號土地之界址」。按確認經界之訴訟標
價額應依系爭土地確認經界後原告可獲得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
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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