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紅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翠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翠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