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7號
原   告  林南海
原   告  林楷哲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共   同
代 理 人  龔正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克文
       尤沛沄
被   告  林松雄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180元(41.59X2000=8
  318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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