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佩倫
訴訟代理人 吳瑞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錦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2,22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