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佩倫
訴訟代理人  吳瑞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錦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2,22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