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6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保欽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可口可樂壹瓶、香脆原味薯
片壹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壹碗及味丹洽洽香瓜子貳包,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2522號)。
二、爰審酌被告林保欽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高職肄業之學識程度、無業、離
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徒手竊取告訴人 麥佳哲 放置機車腳
踏墊上之OK便利商店購物袋及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321元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兼衡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未扣案之可口可樂1瓶、香脆原味
薯片1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1碗及味丹洽洽香瓜子
2包,核屬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之被告所竊得
之OK便利商店購物袋1個、掬水軒營養口糧2包、香脆燒烤
薯片1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2碗,已實際發還予告
訴人麥佳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39頁),
是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522號
被告林保欽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保欽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上午12時20分許,騎乘自行車
行經新竹縣○○市○○○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竹北中正西門
市前,見麥佳哲放置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以OK
便利商店購物袋裝盛之可口可樂1瓶、香脆原味薯片1罐、
香脆燒烤薯片1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3碗、味丹洽
洽香瓜子2包、掬水軒營養口糧2包(共價值新臺幣〈下同
〉321元)無人看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將物品放
入自行車置物籃內載運方式,竊取上揭OK便利商店購物袋及
內含之可口可樂1瓶、香脆原味薯片1罐、香脆燒烤薯片1
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3碗、味丹洽洽香瓜子2包、
掬水軒營養口糧2包,得手後旋即騎乘自行車離去。嗣經麥
佳哲發現後報警處理,員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復經員警
於105年11月26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新竹縣○○市○○街
000號前,發現林保欽穿著相同服飾、騎乘同一自行車行經
該處而加以攔查,並徵得林保欽同意搜索上開自行車置物籃
,當場扣得OK便利商店購物袋1個、掬水軒營養口糧2包、
香脆燒烤薯片1罐、來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2碗而查獲。
二、案經麥佳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保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麥佳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符合,並有警員 陳頤
105年11月26日職務報告、被告所出具同意書、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所
提供全聯福利中心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消費明細資料影本、告
訴人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員 施正憲 106年1月11日職
務報告、被告105年11月25日騎乘自行車路線圖各1份、查
獲照片4張、扣案物品照片5張、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12張、被告查獲時衣著照片3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可口可樂1瓶、香脆原味薯片1罐、來
一客鮮蝦魚板風味泡麵1碗、味丹洽洽香瓜子2包,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
檢察官陳中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1日
書記官范意?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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