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4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誤載為異議,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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