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廖秀松 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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