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整字第1號
97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甲○○上列聲請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終止。
宣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呂正樂 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五樓亞東會計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
債權申報期間:自即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按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文公司)聲請重整事件,本院於93年1月6日裁定准予重整後,重整人所擬重整計畫經送94年9月30日召開之第2次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結果,並未經多數債權人可決,嗣經本院提示由重整人修正重整計畫(即第2版)後,提交94年12月30日召開之第
3次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經有擔保債權人及無擔保債權人分組表決暨通訊投票表決結果,已經該次關係人會議可決。
耀文公司重整人於95年1月6日檢具第3次重整關係人會議事錄、重整計畫表決結果報告單、94年第一季財報、94年12月30日經第3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書聲請本院為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徵詢意見後,已於95年2月17日裁定認可耀文公司之重整計畫(第2版),並交由重整人執行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耀文公司重整計畫(第2版)第七章重整完成期限,訂明: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將自關係人會議可決後呈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1年內執行完畢,至96年3月31日止若未執行完成,非經有擔保債權人債權總額
3分之2以上表決通過不得向法院聲請展延期限。經查本件重整計畫書第7章記載:「本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將自關係人會議可決後呈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執行完畢,至96年3月31日止,若未執行完成,非經有擔保債權人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不得向法院聲請展延期限。」。而依:
⑴重整人於97年7月28日提出之檢計報告稱:本件重整人曾
多方接洽國內10餘家PCB、DRAM、IC載板大廠,參與投資耀文公司,因耀文公司平鎮廠欠繳水費、電費,致工廠處於停電、停水狀態,各受訪公司無從進廠評估,致重整工作停滯不進,重整人乃曾陸續處分耀文公司持有之聯達電子工業公司司股票,取回一部分資金,而分別於95年8月28日及9月4日與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就欠繳電費、水事達成協商,恢復供電、供水,並促請各主要設備供應商前來進行機器設備之檢視與整理,並邀請各潛在投資人進廠評估,惜渠等均以預期投資效益不符該公司期望而作罷。嗣重整人仍不放棄重整更生之期望,於同業進行投資評估時,同步積極尋求其他策略聯盟或異業結合之可行性,並於97年4月初徵得歡攀生物科技公司允諾,該公司稱耀文重整計畫中之償還方案如能適度反應工廠長期停電導致機器設備受潮造成銹蝕之價值減損,則該公司願意協助耀文公司完成更生,經與各大債權銀行團初步協談並獲致共識,允諾微幅調降債權受償比例,耀文公司重整人會議乃決議通過修正重整計畫,準備預定於97年7月
14日召開第4次關係人議可決重整計畫(第三版),而歡攀公司亦展現誠意,於97年6月18日簽署意向書,預定於97年6月25日前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幣(下同)1億元,惟該公司因受近日來國際油價暴漲與主要原物料價格勁揚所導致全球恐慌性通貨膨脹之影響而裏足不進。目前,耀文公司之資產為負數,閒置資產(包括平鎮工業區土地、三峽廠、汐止辦公室、耀文香港公司股票等)已完成處分,用以抵整債權,而至97年6月30日止之公司總資產1,612,946千元,業主權益總計為負2,745,004千元。截至97年7月22日止,耀文公司現金餘額1,242,497元,其他可供處分資產,有聯達電子公司股票4,169,265股,未設定負擔之固定資產值180,624,603元,及重整監督人呂正樂會計師代保管項4,678,188元,金資金不足,重整已不能執行等語。
⑵重整監督人呂正樂亦於97年7月28日提出書面報告稱:(
一)耀文公司於92年4月25日發生退票情形,經本院於93年1月6日裁定准予重整,並於95年2月17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由重整人據以進行重整,迄今似無完成重整之可能。 蓋以 :依重整人所訂重整計畫及向本院所陳述,重整計畫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在於下列幾項:具有競爭優勢:有高度專注的專業團隊、高品質與高技術的製造平台、擁有許多重要的合作夥伴、姊妹公司、具備供應鏈的優勢、堅實的客戶關係、眾多全球性的客戶;未來改以IC裁板為主的營運方式:耀文公司司已有完整且精密的IC載板生產線,不必再投入大量資金於重購設備、眾多全球性的企業表示,若耀文公司財務恢復穩定,將會再次下單、高良率的製造經驗等。(二)惟因耀文公司自92年4月25日發生退票後,營運管理即急速衰退,財務甚為困窘,至93年9月13日復因未能發放薪資,導致工會圍廠抗爭,工廠隨之停工,經營團隊星散,且工廠因停水、停電,生產全部中斷,其間重整人曷盡所能多方尋求投資人,惟均未能成功,與上述所列競爭優勢隨時間經過不復存在,實有重要關係。蓋以:㈠從市場景氣變化言:①PCB產品,因台灣生產成本偏高,與大陸生產相較,已不具競爭力,廠商多數已外移。②IC載板,因市場景氣變化快速,國內廠商復於94年至95年間大量擴允生產設備,供應不再吃緊,甚至發生供過於求的現象。③近期美國次期房貸及石油等原物料大漲,導致消費不振,經濟景氣不佳,連帶影響或內生業之成長及獲利。㈡原有設備過時與老化:耀文公司IC載板主要設備大多為86年至91年間購入,今已有6至10年,非現時最新之生產設備,且工廠停工日久,在停水、停電之情況下,多有鏽蝕情形,潛在投資人難以檢視評估設備是否得以整修復工生產及其應再投入之整修復工生產及其應再投入之整修成本暨所需時間。㈢客戶流失:因停工日久,原有之客戶或潛在客戶己另尋供貨廠商。㈣參與重整計畫未能獲有利益:重整計畫所擬定務規畫,由新投資人投入之資金約15億元,其中用於償還重債權計7.6億元,支付重整債務(含積欠員工薪資、水電費、稅捐等)約2億元,合計9.6億元,餘為營運週轉金。投資人取得之不動產市價約8.65億元、長期股權投資約為1.25億元,合計即已達9.9億元,其餘取得之機器設備若已不具價值,則其實際所取得,主要為土地、廠房,投資人而言,工業區土地可選擇者甚多,價格亦相當,耀文公司土地廠房即無任何優勢可言。投資人若欲投資,所看重者不外乎具有可立即投入生產之廠房、設備,應不在耀文公司原有之經營團隊、工廠技術人員或其原有客戶,隨時間經過及景氣變化,耀文公司之生產設備不再能迅速投入生產,重整計畫對之亦不再有吸引力。(三)重整計執行至迄今,並無具體且投資意願高之潛在投資人與耀文公簽署並履行投資就意願書。且原重計畫所訂之財務規畫,若扣除機器之價值(依現況評估,其價值甚低),實與拍賣土地廠房及長期股權投資無重大差異。重整計畫若再法吸收新投資人,引進資金,重整勢必無法進行,以公司法及重整計畫規定,應即終止重整並宣告破產,以免繼續虛耗公司資金,損害相關債權人應有權益等語。
本院認為重整人執行耀文公司之重整計畫,已超過原重整計畫所定之期限,復參酌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意見,亦均認耀文公司已無重整再生之可能,爰依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終止耀文公司之重整。
四、末按公司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終重之裁定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本院參酌耀文公司負債已大於資產甚鉅,已難以清償債務,有宣告破產之必要,爰並為破產之裁定。同時並選任已任耀文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達4年7個月之久熟悉耀文公司資產財務狀況之呂正樂會計師為耀文公司破產管理人,期能迅速妥善處理本件破產事務。
五、爰裁定如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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