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整字第1號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乙○○
甲○○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 會計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重整事件對申報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重整債權金額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中,准以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列入重整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重整債權金額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中,准以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列入重整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