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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