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3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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