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47號
上 訴 人 呂俊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如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