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劉張玉華
上抗告人與 羅文平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零六年三月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
,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3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6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
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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