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條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於同年12月22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如不延長羈押,恐有逃亡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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