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22號、98年度執字第15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四罪(又附表編號3、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276號、第2437號」),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15號、98年度中簡字第2176號、98年度訴字第273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