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49號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
0、本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
間98年度訴字第21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沛漳 ,分別為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及續瑞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為新臺幣230,000元,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亦為新臺幣2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
三、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繳納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