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
繆璁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