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柒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大溪鎮華美里十鄰小角仔十三之一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大溪鎮華美里十鄰小角仔十三之一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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