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38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之公正鑑價報告,並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一、二之系爭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為此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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