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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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46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王裕程
被 告 柯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俊男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聲請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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