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831號,原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於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簡易判決前,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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