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告曾菱緗被告 葉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斯興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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