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1號原告 郭美宜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