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告 賴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亞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