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恐嚇取財及竊盜罪嫌部分,應由少年法院管轄,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法官莊嘉蕙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