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胡昇寶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七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公路一六二公里后里收費站北向處,因違規無照駕駛,遭警察攔下盤查,詎其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竟冒用友人「乙○○」之名義,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上,偽造「乙○○」名義簽名,並複寫至第二、三、四聯單上,用以表示已收受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意,進而再交回該警員處理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務機關執行職務紀錄之正確性及乙○○。嗣為警發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第三警察隊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上,冒用「乙○○」名義偽簽「乙○○」署押後,再將該通知單四聯單交由警員處理而予以行使之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聯單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在上開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上偽簽姓名,復將該私文書交回警員,顯對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且其所為亦足生損害於公務機關執行職務紀錄之正確性及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乙○○」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不良前科紀錄,其因違規駕車,在面對員警取締開單告發之際,心情緊張,臨時起意冒用「乙○○」之名以圖避免罰款,惡性尚非重大,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敘明。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深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至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被通知人收執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四枚(除第一聯以筆簽名一枚外,尚有第二、三、四聯複寫之簽名各一枚),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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